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丘丝雨
近年来,信用卡消费不仅可以获得优惠金额、赢得积分,还相当于无息贷款,颇受大众欢迎。在银行争相推出各类信用卡的背景下,多数人手中已经持有几张甚至十几张信用卡。然而,刷卡一时爽,还贷泪两行。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因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而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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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
总额超五万即犯罪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咨询,李某2012年3月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3万。2013年3月,李某到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5万。两张卡均用于李某的日常开支。
2015年,李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4万元。李某经银行两次催收,在透支超过银行规定期限的三个月后仍未还款,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李某认为,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2万元、4万元,数额不应累积计算,因此不满足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律师检索大量案例,审判实践中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行为,透支数额均做累计计算。
举例来说,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丘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京港支行、交通银行商丘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信用卡,分别恶意透支9932元、9984元、2695元、19411元、4990元、26133元不归还,共计透支73145元没有归还。虽然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均未达到五万元,但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恶意透支数额为73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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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经营的
不构成恶意透支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然而行为人在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应当认定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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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切勿逃匿、改变联方式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上述行为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切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此种途径获得的信用卡一旦透支,即被认定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3.如果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避免大量透支。否则也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案例来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海龙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案,(2018)豫14刑终56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张胜信用卡诈骗案,(2017)渝0112刑初702号。《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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