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再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022年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再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随着监管的不断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的明确,终将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财务归财务,各司其职,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公司做保理业务变为“黑色地带”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租赁保理不分家,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之间较为相似,融资租赁公司曲线做保理被称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灰色地带”。随着监管部门逐步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融资租赁公司做保理业务逐渐变成了“黑色地带”。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从事保理业务,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各地方监管部门对于此条例的理解各不相同,监管要求也不相同。
- 2021年10月1日起,《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商业保理业务”。
- 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不过,从近期一则消息不难看出证监会的态度。
某证券公司因为旗下租赁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商业保理业务未清理,所以证监会发布了决定,责令其改正。
目前虽仍有小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相关业务,但监管趋势已经明朗,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已经不再新增保理业务,并且对现存保理业务进行清理,有商业保理业务需求的公司陆续成立了保理子公司。
未来的方向必然是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如想从事保理业务,需要注册保理公司才可开展保理业务。
财务公司与租赁业务划清界限,设立门槛提高
2022年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关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在业务范围方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写入经营范围内。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版)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从事同业拆借; (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三)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四)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五)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此举将财务公司与融资租赁业务划清了界限,该管理办法出台后,财务公司不可以再为集团成员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强化财务公司的主责主业,引导其坚守正确的定位、专注服务集团内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各项门槛要求。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
二、明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
三、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
四、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财务公司,银保监会也给予了一定时间的整改期,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新规出台,划清经营界限,(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会对集团公司和财务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集团公司理性成立财务公司,降低财务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大型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全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使财务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界限变得清晰,能够促使集团将目光由财务公司转向融资租赁公司,集团内部的融资租赁需求也将更多的交由集团下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来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在集团内金融板块的战略地位或将有大幅度提升。
(类)金融机构都有其独特的业务模式,混业经营弱化了这些独特的业务属性。银保监会多次出台新规,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过去,在新规的指导下,(类)金融机构能够发挥其业务模式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