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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资产数字货币(数字资产交易所的投资人如何进行法律框架下的维权?)

2023-04-18 12:40:07 理财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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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交易所的投资人如何进行法律框架下的维权?

本文系京师律师事务所卢鼎亮律师在接受猎云财经的在线直播,由猎云财经主持,由RenrenBit 创始人赵东、BitUnverse币优合伙人金粉、慢雾科技创始人余弦以及京师律师事务所卢鼎亮律师进行圆桌讨论及在线分享。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京师律师事务所卢鼎亮律师,现在疫情环境下,能够通过语音直播的方式和大家分享,希望疫情期间大家注意安全,在数字资产交易所投资的时候也能确保资金安全。我们代表投资人、项目方、数字资产交易所都有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本次分享,我将主要就投资人如何在数字资产交易中进行权利维护。

刚才几位业界翘楚的分享非常精彩。从行业的角度来给交易所安全带来很多建议,敬畏法律,网络安全法和刑法,人手一份。我主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享一下数字资产交易的合法维权方式、现状、技巧、特点和路径。

引言:

交易所的安全问题,是投资人非常关心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黑客攻击、不能提现、网站停止运营、客服联系不上、网站被攻击、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况。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所谓“出事”的交易所大约有38家,至少有超过500人因为涉嫌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比如诈骗、非法经营、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案金额超过了226亿人民币。

由于数字资产交易所很多牌照申请在海外、运营主体注册在海外,但是主要用户确实是国内用户。再加上平台监管存在法律上的困难和障碍。因此数字资产交易所非常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一纸通告,可能就会让投资人损失上亿资金。目前行业内出现挪用资金、监守自盗、财务管理混乱、不公开不透明、没有第三方监管、没有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的情况比比皆是。一旦交易所发生道德风险最终损害的是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基于交易所的特征,以及运营架构,事后的维权具有一定的难度和特殊性。

作为律师,我主要从投资人在国内现有框架下,如何维权的角度做一下分享。

1. 数字资产交易所出现的几个主要安全问题:

(1)黑客攻击:几乎所有的交易所都遭遇过黑客攻击,如门头沟(Mt.Gox)

链接:https://www.sohu.com/a/204990909_99927445

(2)内部人员监守自盗隐患;由于没有完善的风险隔离措施,或对于员工权限监督不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存在员工监守自盗,部分拥有平台操作权限的员工利用内部信任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2016年交易平台ShapeShift发生的员工盗取比特币事件,通过私下盗取和将敏感信息转卖给他人方式给交易平台共造成23万美元损失。链接:https://blog.csdn.net/qq_38459722/article/details/82223868

(3)“跑路”:当用户都来交易所平台取现,而平台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就可能会导致平台出现问题。另外很多资金盘、传销盘、空气币建立交易所之初就是为了跑路,当他们一跑路自然交易所就死掉了。

比如交易所:万通启元

跑路时间:2019年5月28日,链接:https://www.jianshu.com/p/2259f12b57ad

涉及金额:10亿+RMB

涉及人数:30万

链接:https://www.sohu.com/a/317392351_163990,

跑路回顾:5月26日及28日,万通启元接连发公告称停服升级,修补漏洞,暂停充提币。28日当天中午短暂恢复,平台币MINI瞬间暴跌98%,随后App无法登陆,官网也无法打开,有深圳的会员赶往交易所办公场所,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据悉,万通启元交易所成立于今年3月,法人廖程鹏,在深圳和重庆两地设有节点办公室,号称获得泰国SEC的交易牌照,凭借“交易挖矿模式释放佣金”的方式,短短两个多月吸引了30多万会员入金。在断网期间,该交易所私自转移平台钱包地址中1.6亿多USDT,折合10多亿RMB,多地接到报警已对此立案调查。

虽然后来万通启元开网恢复提币,但宣称因受到攻击,数字资产大量丢失,故 “每个人只能提取自有额度的30%,另外70%以手续费的形式进行扣减”,手续费70%。有用户展示了自己的提币记录,虽显示提币成功,但实际上一分钱也没到账。

这里面也有投资人进行维权。目前公开渠道仅查到(2019)新4023民初1643号,被告向原告介绍万通启元数字货币投资项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被告已按照协议要求帮原告在万通启元网络平台上购买数字货币,并帮其操作平台。发生原告投资款从万通启元网络平台上无法撤回的情况,是网络平台关闭所致,原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是被告方违约或者过错所致。凡是投资均与风险并行,原告决定投资时应该有所预见并谨慎投资。故本案原告诉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4) 海外主体,监管困难:很多国内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服务器放在海外,在海外注册了基金会公司。严格来说,它们属于“域外交易场所”。但是很多交易所的投资人又是中国人,有些运营中心在国内。因此,实际维权的时候,如果找不准点,证据不扎实,依据不充分,很容易被相互推诿,维权无门。

(5) 因为非法集资、诈骗等已经被调查。由于有些交易所可能已经被立案调查,因此也会出现“全公司”被端,出现无法提现风险。

2. 交易所因为目前大多数没有外部监管,因此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交易所出现问题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点。

(1)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币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资金盘模式,如以虚拟货币为载体所进行的各类ICO、IFO、IEO、IMO等。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须注意的是,即使项目方在募集过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区别于一些可能被认定为“数据”的其他“空气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资金”,

另一方面,一般项目方为了维持境内技术运营团队的正常开支,往往会将募集所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通过交易所或者OTC进行变现,交易兑换成法定货币并用于团队运营或其他用途(如挥霍)。上述情形也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通过募集并交易比特币或以太坊,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2)传销;存在一些交易所上面的项目方,下沉到二、三、四线城市做酒店会议营销,诱导一些不适当的投资人去投资或发展下线投资,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有很多项目,是涉嫌到开展传销活动的项目,将打着“区块链”名义所发行的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义去做价格操纵的事情。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后,项目方会雇佣大量的人去二、三、四线城市去地推,以打着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稳定的分红为幌子去拉投资、发展下线投资。例如(2019)湘0922刑初70号:检方指控2018年2月,时长祥注册成立“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宣称系物联网领军企业,在柬埔寨有30万公顷土地。开始发行虚拟货币“亚泰坊”币(APC币)进行传销活动,公司会员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营,推出APP第三方应用程序。该公司歪曲国家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互联网推广等途径发展会员,以中国“一带一路”、建立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为幌子,虚假宣称“亚泰坊”币将成为贸易区流通货币在全球交易大盘上市,并且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币“亚泰坊”币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在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型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格点位。公司规定新会员必须经老会员推荐且至少必须购买200元“亚泰坊”币才能注册会员账号入会,在公司管理系统中设置在推荐老会员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之后才能有资格发展下线会员。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17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币圈的ICO与交易所直接实现了所谓的“一键发币”、“一步上市”,很多项目方存在向境内用户兜售所谓“价值分享”、“上市共赢”、“百倍收益”等概念,使项目的token标的物具有证券性质,并在Token的发放、使用、消耗、回收等环节中,直接或间接约定了溢价回购、分取红利、投资返利、锚定某标的物价格等。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载明: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非法经营罪:目前,交易所及发币被司法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罪的,也不少见。比如:根据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讯,“曾某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其账号向曾某转账了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诈骗罪:部分项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宣导“保本保收益”、诱导超高倍收益,自以为收割“智商税”,或者通过交易导师、进群学习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进行数字代币投资,然后又通过价格操纵、“币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类似套路沿袭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文交所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比如:49岁的史女士今年7月在网络上认识了这么一位“老师”,说能翻倍赚钱。史女士加入微信群后,一直处于观望状态。然而她抵不住群友们几分钟就能赚十几万元的诱惑,最终掉入陷阱。链接:

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lczx/2019-12-27/doc-iihnzahk0354338.shtml

(6)职务侵占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一些交易所出现问题时,可能是员工或者高管监守自盗。这种情况,可能触及了刑法里面的职务侵占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比如,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抓获。

3. 法律谈判、律师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理

(1) 谈判:上兵伐谋,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谈判的角度来维护权益,特别是在早期:通过找到交易所的问题,发送律师函,媒体曝光等方式。但是一定要把握住正常维权与过度维权的关系。谈判的优势是私密、回款可能性大。受害投资人在网站拖延钱款初期,投资人发现提现困难立刻启动商务谈判,与对方严正交涉,尽快还款;此时交易所或项目方往往会很容易协商成功。劣势是时机把握不准,度可能把握不准,容易被交易所或项目方下套,以敲诈勒索罪进行报复。一定要把握住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网站出事初期,大多希望息事宁人,此时抓住机会与之交涉,回款可能性大。

(2)民事起诉:受害投资人作为原告到有管辖权法院民事起诉,缴纳诉讼费。原告提供被告的法人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等。而交易所往往在主体信息、项目信息、合同关键条款都容易缺失。给民事诉讼带来很大难度。平台跑路情况下有可能需要公告送达,花费较大,时间长效率低。而一旦平台被刑事立案,就会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民事法庭会先中止审判,等刑事案件终结。

对于很多交易平台或项目方跑路,找不到公司地址以及负责人,也有可以选择对行业“大佬”、项目站台人、交易所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也未尝不是一个以打促谈,达到效果的一种方式。毕竟“大佬”也好,KOL也好,他们的跑路成本较高。项目方发行的代币作为一种商品,其项目方承担的责任与商品经营者类似,而站台的名人受委托对该金融产品或代币进行宣传和广告发布,应当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果在线上或线下的宣传中存在虚假和欺骗情况,投资人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可以追究发行方的责任,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站台的名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在早期想退出项目的时候,优先采用民事手段维权。但是民事维权对于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预判。比如说争议解决条款,如果是在香港或新加坡仲裁,会增加维权成本。如果在国内法院,每个法官对于数字资产有不同的理解。每个当事人举证的程度、主张的权利不一样、法律依据不一样,可能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诉讼维权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诉讼期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限制其离境。如果被刑事立案或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一般会主动将其限制出境。

(3)刑事报案:受害投资人需前往平台所在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应证据,选择一个或多个罪名(常见罪名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传销、非法经营等)报案。数字平台往往涉嫌多个罪名的竞合。

我国有关部门已通过通知或规定的形式,明令禁止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行为。但是没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有些数字资产的案件,侦查难度大,可能又是跨国、跨地区的,加上相关证据获取成本非常高,导致警察没法办案或者办案动力不足,所以大多数案件会被搁置,无实际进展。

①警方认定此类案件属于正常的投资亏损,不做立案处理。针对向公司进行报案,但是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况。还可以有如下途径:1. 向上级公安部门复议;2. 向同级检察院提起监督,要求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3.可以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eg.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理应履行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定职责。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2019)赣7101行初1179号:李炳辰与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虽然此案最终因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但对我们仍有借鉴之处。当自己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时仍可以对不作为的行政机关起诉。

②虽然已经受理,但是资金或者实际控制人已经至国外。国际追偿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这里涉及到跨国司法追讨的国际合作。虽然我国与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司法协作机制,但是国际司法协作的层面较高、案件影响较大、往往是挂牌督办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人尽量收集实际控制人在国内的资产。

③如果公安受理、平台资金被保全、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于刑事案件周期长、因此投资人一般要尽快去做受害人登记;等到案件审理结束,会根据剩余资金扣除优先偿还部分,给到受害人一定比例的清偿。

但是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搜集证据。没有证据对方可能不会与你谈判,公安不会立案,法院不会受理。

时间有限,简要说一下,关于收集证据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与平台有关的证据,比如平台名称、电子合同、平台运营主体、平台注册主体、平台授权主体、平台备案主体、平台截图、经营资料、网站信息等等;其次,是自己与平台的关联,比如投资截图、提现困难截图、聊天记录等等。最好的做法是对于静态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对站台、宣传、路演等行为,直接进行实时录音录像。在社区里的留言,达成的共识,社区仲裁的结果,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进行准备。固定言辞证据,特别是项目方和交易所一方陈述的情况。

最后,从一个法律人士的角度,简单谈谈对于如何看待一个交易所是否安全。个人认为,交易所需要行业主动寻求各国监管、消除投资人顾虑,更有可能在市场上胜出。当然,交易所肯定是要在当地国合规的前提下运营的。在现有环境下,少监管、不透明、不分离、披露机制未建立、交易所的道德风险很高。FCOIN不是第一个,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如何让交易所更安全?对于主动监管的措施有很多,但是可能会让交易所自己要求把权利关在笼子里。比如说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可以是创始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现有财产,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进行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存(可以预留交易量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以预防道德风险)、所有数字货币发行方提供内部保证和外部增信措施、积极寻求监管单位的主动监管、规则明确、主体分离等。当然,目前环境下,能够主动寻求监管、主动披露、主动提供担保措施、主动优先赔付的还是比较困难的。投资人遇到交易风险,主要手段还是通过保留证据、积极谈判、私力救济、寻求司法帮助等途径。

维权是一件费时费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情。因此,需要采用组合拳、提前预判、通过多种手段,以谈判、诉讼、刑事立案、行政调查等多种方式来维护权利。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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