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方公开说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超50%,其中民商事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换算下来,信用卡网贷的案件中,占总案件600万件约18%的信用卡网贷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看,信用卡网贷等民商事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1,是查人难。
现在人口已是高度流动,外出打工的人很多,特别是农村的劳动力,大部分能出去的都出去了。而且经常变换工作或做临时工,更换住址,更换电话卡或申请多个电话卡,在起诉时就下落不明,缺席宣判。而法院查人的手段基本没有,法院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
还有些被执行人无法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和传票,打电话也不接,不在常驻地和户籍地居住,长期下落不明,目前法院的力量无法有效的找到被执行人。
有些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即便想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都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被执行人也长期不报告财产,财产报告制度沦为摆设。
目前被执行人一旦下落不明,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概率是很低的。除了申请执行人主动找人和公安机关的临时控制措施或者利用现在的网络大数据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简单来说通过支付宝查找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是可以的;通过快递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常住地也是可以的。关键是法律没有允许法院用这些手段,很多法院目前都没有用上,执行法院有心无力
基本上拿被执行人没有办法。毕竟隐私也属于一种民事人身法律权利,而民事财产法律关系肯定要让位于民事人身法律关系的。
2,找物难。相当数量的信用卡网贷被执行人为了生存和家庭想方设法以转移工资收入、隐藏行踪和住址等手段规避催收和法院的执行。法院只能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执行追回的财产十分有限。
3,是财产变现难。法院查找到的多是被执行人家庭住址和其家人的房屋等,其产权或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即使在被执行人名下,由于判决执行金额远远少于房屋价值而无法执行,一般欠债达到房屋价值的四五成才会强拍,太少只能劝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还款。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属于集体的,房子也不可以流转。而那些鲜活农副产品也很难变现。
4,是排除干预难。在农村或城市里有很多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姐妹共同财产,甚至大家族宗族的共有财产,执行这些财产都会受到共有人的干预,而一般法院也不能主动去帮他们析产,夫妻的还好。
5,是清理历史欠账难。信用卡网贷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甄别退出机制,陈案越积越多,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我看到过2年、3年、5年、7年、10年,最长20年的终本案件。
银行网贷公司也因为没有财产线索,一经过一定时间后,只能转让其不良资产包。
6,是执行科技水平无法适应现在便捷的生活状态。现在的转帐都是秒转闪付的,嘀的一声钱就出去了,而法院查询冻结银行卡帐户时间都较长,一个动作下来最快也得几个钟,有的甚至几天。而被执行人知道有帐转来都早作好了准备,秒转或新开卡即转。等你反应过来,钱都用光了。
7,是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近年来执行案件每年都在600万件左右,执行干警年人均办案达150件左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无法充分满足工作需要。
普通老百姓的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而信用卡网贷因为执行金额不是很大,法院也没有多余的人力去上门执行,律师也比较了解法院的难处,基本上不会怎么去催促法官。有些案件即使冻结了银行卡,一年到期后法官都没空划扣的,自然就解冻了。
8,是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因为主审法官和执行法官基本上不会是同一个人,所以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且被执行人在执行无果后也会申请与银行或网贷公司协商还款,法院也自然不会主动介入其中了。
9,异地执行的条件复杂。信用卡网贷的被执行人一般财产都在异地,而异地执行的程序麻烦很多,其中异地又分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这又增加了一道繁锁的程序,
10,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一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够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相对缺失,对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等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规则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11,是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负责依法执行仲裁裁决,而仲裁裁决中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很多网贷案件喜欢用仲裁来快速解决纠纷,但因为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有些甚至连仲裁资格都没有,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其裁决。
12,是执行标的种类繁多。当前各类新型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权益等财产形式日趋多样,除了支付宝微信和京东系之外的平台,很多都可以存款理财,但监管、登记等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隐名投资、股权代持等情况给财产查控带来障碍。
13,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
14,是不同阶层的矛盾。网贷信用卡类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部分是底层的人民群众,而债权人是银行和网贷公司,一方是以生存和改善生活为目标的人,而另一方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双方的力量交织,顾此失彼,难以兼顾。
15,,在执行干警主观激励和客观物质保障都严重缺乏的现实基础上,执行厌恶心理的存在与扩散极有可能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
16,有相当一部分信用卡网贷案件中约43%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因为信用卡网贷这些都是无抵押担保资产的信用贷款,在被执行人本身就只需有工作的前提下才放贷的款项,一旦被执行人失业或生病,欠款自然就还不上了。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但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个债务可能执行一次就执行完了,也可能执行两次、三次或者更多。终本就是其中一次执行程序终结了,这次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之后发现有财产又可以恢复执行。终本必须有财产才能恢复,没有财产人民法院不会恢复立案。
总之,信用卡网贷案件由于金额小案件多且没有抵押担保的特点,对于法院来说是一大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