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确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缴费时间
为避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20日期间进行缴费,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缴费业务的,集中缴费期后仍可继续办理缴费业务。
二、缴费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三、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各县(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缴费方式
1、批量扣款:参保人员已和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可将需缴纳的保费足额存入银行卡内,税务机关将定期发起批量扣款,海州区、高新区、云台景区、经济开发区、灌云县合作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连云区、徐圩新区、赣榆区、东海县、灌南县合作银行为东方农村商业银行。
2、银行缴费:参保人员因未签订三方协议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批量扣款的,可通过银行柜面直接查询缴费。
3、微信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为自己及他人缴纳当年和以前年度保费。
五、特殊缴费
参保人员存在以前年度欠费的,需先前往所在区域的人社服务中心核定补缴金额后,通过上述缴费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六、其他
征缴期内,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足额缴费,避免影响个人权益。参保人员在办理正常缴费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处理,办理特殊缴费业务遇到问题,可向具体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