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1、增值税
如果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设立阶段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股票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委托人中如果有企业(实务中并不完全排除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以持有的股票设立家族信托,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印花税
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转让股票的,转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个人所得税:
3.1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制,股权转让不仅包括股权出售、投资、抵债,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也视为股权转让。个人将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涉及到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委托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无明确收入或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
3.2以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02 存续阶段
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大部分并非家族信托特有,或者说并不是因为设立家族信托而额外增加的税负。如果委托人自己持有和运营相关财产,也会存在相关税务问题。这里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人作为个人与作为企业的受托人,在部分税种的计税方法和税收优惠上会存在区别。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及运营方式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涉税问题。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持有和运营信托财产的涉税问题。
在这段时间内,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方式实现财产的盈利。在这段期间内,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费用或损失都由受托人收取或承担。在名义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收益的取得者,我国并没有按照信托的经济实质,对实际信托利益享有者征税。
谁应该为信托财产分配的利益交税呢?目前对于信托相关的征税规则还不够完善,仅有财税(2006)5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规定,但这也是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层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能否参照并适用这个规定,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疑问的。
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取得的相关收益要秉承单次征税和当年不分配征税的原则。啥意思呢?
如果在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收益分配,信托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信托项目的收益所得归属于投资人,对投资人征收税款。
如果相关收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配,而是由受托人在名义上持有了收益,税务机关则对受托人就相关收益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之后,受托人再收益分配给了机构投资者,就不再对机构投资者征税。
但在现行税制的框架下,仍然存在着令人困扰的问题。受托人持有信托收益,如果税务机关向受托人征税,那受托人究竟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实际纳税人?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个人是纳税主体时,才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如果信托受益人是机构投资者,即企业时,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就会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如果受托人是以实际纳税人的身份,就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了,受托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应该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但信托收益实际并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才是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受托人只是暂时持有信托收益。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时,并不会就该信托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受托人在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后,如果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已经达到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条件,受托人以货币或非货币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是否有就所得的信托利益缴纳所得税呢?根据现行的规则,只有信托受益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某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并不是信托公司的所得,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身份持有股权分红所得。来自于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在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时,如果信托受益人也是境内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股权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呢?税务规则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信托受益人是自然人,受益人取得了家族信托分配利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如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九类应纳税所得范围,也没有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人所得作出另行的规定,那么这种收入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信托利益所得在个人所得的九类应纳税所得中没有列举。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的被动性和所得性质考量,与信托利益比较相近的所得类型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但是根据现有规则,并不能直接得出信托收益所得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类型当中,财税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进行定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自然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支付时,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所得是否征税,有的税务机关是接受纳税人申报缴税,有的是拒绝不接受,但更多的是在纠结信托利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目前的规定不明朗,态度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信托受益人确实要对信托分配利益缴纳税款,我个人认为应当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分配阶段
家族信托受益人能够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利益,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那么,信托受益人在分配阶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自然是各方在设立家族信托应当了解的主要事项,也是信托结构应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