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交易平台,模拟交易数据,不是诈骗
搭建交易平台,模拟交易数据。行为人自行搭建交易平台,引导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手机App下达指令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上述交易软件并非接入真实的证券期货市场大盘,投资者的资金也不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而是进入行为人控制的账户。
此种模式又分两种:一种是模拟实时的证券期货市场,模拟大盘交易数据;另一种是行为人自行开发的交易市场,交易数据自行模拟与大盘无关。
有观点认为,此类虚拟盘交易应以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类以组织证券期货交易为名,实则进行盘内对赌的行为,与赌博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随机行为,决定及过程无任何客观依据,纯粹系参赌人员的随机选择。
但网络证券期货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产品的客观市场表现予以判定,并非完全的随机行为。对赌行为连续进行,前后手之间相互影响,网络证券期货投资者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行决定在某一阶段终止或者继续追加,盈亏在不断转化,不具有终局性,这也是证券期货交易与赌博的重要区别。
根据《规定》要求,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行为人自行搭建交易场所,诱导投资人入场交易,本质上是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货交易,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非法经营罪情形。在前述第1、2种行为模式中,全案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应主要追究平台经营者与主要获利者为宜;对一些业务员、分析师、一般财务会计等人员,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参与时间长的,或者非法获取高额佣金的,或者曾经参与过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行为的,原则上可以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参与时间短,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不深的,原则上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与非法经营关系不甚密切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
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形。网络犯罪离不开信息技术支持,目前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分为自行组建技术团队和购买服务两种类型,对交易软件的开发者、维护者,如是团伙内部人员,一般可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如是外包服务,事先无共谋仅主观明知,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技术人员的处理,也要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一刀切。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3月29日第3版 作者:逄政 俞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