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动态
01《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发布
12月17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南》”)给出了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活动要素、基本原则、共享范围和活动过程。适用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研究机构和个人等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参与方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活动。
在共享活动要素方面,《指南》提出,共享活动要素一般包括共享场景、共享参与角色、共享模式、网络安全信息等。在基本原则方面,《指南》提出应遵循:有效性原则、敏感信息最小化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安全性原则。在共享范围方面,《指南》提出:按照共享主体,可划分为国家、行业、组织或个人三个层面;按照信息敏感程度,可划分为完全共享、内部共享、受限共享三种类别。在共享活动过程方面,《指南》提出,共享活动过程包括共享活动准备、共享活动实施、共享活动终止三个阶段。共享活动准备阶段包括明确共享场景、评估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识别共享参与角色、确定共享范围和网络安全信息类别、选择共享模式、制定共享策略和规程六项主要任务;共享活动实施阶段包括建立网络安全信息清单、保护网络安全信息、监督和评价、持续共享、利用网络安全信息、调整共享活动和退出共享活动七项主要任务。
此外,《指南》还给出了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活动示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模式示例、网络安全信息描述、共享活动中的信息交换技术概述四个附录。
来源:
TMT法律论坛:《国标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征求意见》,载“数据保护官”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7日,https://mp.weixin.qq.com/s/o03dXi6bFsH4apZfc7FPvg。
02《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发布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自2019年初发布以来,已成为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
本次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对照党的十九大以来的重要会议、重要决议、重大部署精神和宣传思想领域的工作部署,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完善。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值得注意的是,该《细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属于行业自律性规范。
来源:
1. 广电独家:《文娱综合治理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发布》 ,载“广电独家”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u0nRTvYDHnOJhMNAmwtCig。
2. 央视网快看:《短视频创作者二次剪辑影视剧合理吗》,载“央视网快看”微博视频号,2021年12月17日,https://m.weibo.cn/detail/4715400904575854。
3. 原文链接:http://www.cnsa.cn/home/infomation/dynamic_details/id/216/type/2.html。
执法动态
03 国家网信办依法约谈、处罚新浪微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新浪微博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针对近期新浪微博及其账号屡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新浪微博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共计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至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新浪微博实施44次处罚,多次予以顶格50万元罚款,共累计罚款1430万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强调,网站平台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为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传播平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坚持依法管网治网,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执法,压实网站平台依法办网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来源:
赵雅琪:《国家网信办依法约谈处罚新浪微博》,载“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6SZdRlrC5uMI34nsUCB2-A。
04 小鹏汽车门店装摄像头擅自采集43万张人脸被罚
近日,小鹏汽车因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2019年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母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起向某公司购买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服务。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购买某公司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后,安装在旗下门店用于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数据,数据上传至某公司后台系统,通过某公司开发的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时购买某公司的系统服务,开通相应账号登录某公司开发的软件来查看前述门店客流统计和分析结果,在公司经营中用作参考。
经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向某公司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全部安装在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
由于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算法分析,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截至案发,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经由某公司进行删除。
最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来源:
澎湃新闻:《小鹏汽车门店装摄像头擅自采集43万张人脸被罚》,载“网络法实务圈”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O3pVSrY7vAMzTc-v7_pB5g。
05 亚马逊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意大利被处罚
自2019年开始,意大利就对亚马逊在电商物流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
在最新通报中,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指出,亚马逊在意大利电商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亚马逊利用这一优势,鼓励第三方卖家采用自营物流服务——亚马逊物流(FBA)。为推广FBA服务,亚马逊将之与平台独家权益“捆绑”在一起,而在亚马逊平台上,这些权益对于卖家打响知名度、增加销量至关重要。以亚马逊Prime服务为例,打上这一服务标签,商品将更容易卖给平台上700多万会员用户。
对于付费使用FBA服务的第三方卖家,亚马逊向其提供了诸如接触亚马逊Prime会员的机会,这意味着这些卖家的商品通常可以在 24小时内发货且无须支付运费。不仅如此,卖家们还可以参加黑色星期五、网络星期一和Prime会员日等亚马逊促销活动,而这些促销活动拒绝对不使用亚马逊FBA服务的卖家开放。
在AGCM看来,上述行为损害了其他电商物流领域经营者的利益,使它们难以向在线卖家提供和亚马逊FBA相同质量的服务。亚马逊此举不仅强化了它自身的市场力量,还不断拉开亚马逊和其他竞争对手在电商物流服务上的差距。
12月9日,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认定,硅谷巨头亚马逊滥用在电子商务市场“绝对的支配地位”,在电商物流方面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对其处以11.28亿欧元罚款。
来源:
郭闿钰:《亚马逊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意大利被罚近12亿欧元》,载“互联网竞争”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GT_ijppjXisY1iA97Z_3pQ。
司法动态
06 搜狗浏览器 vs.爱奇艺“搜索推荐词”争议 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网址为www.iqyi.com)的运营者,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影视、综艺、资讯等网络视频服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运营搜狗浏览器。
爱奇艺公司发现,在使用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搜狗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二被告在页面底部设置一栏用以推荐搜索关键词(简称“搜索推荐词”栏),用户点击该搜索关键词后即可跳转至二被告运营的搜狗搜索网站(网址为www.sogou.com)或搜狗爱玩网站(网址为iwan.sogou.com)。二被告的前述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攫取了本应属于爱奇艺公司的用户流量,造成爱奇艺公司会员收入及广告收入减少等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行为不会对爱奇艺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和搜狗公司虽然在经营模式上存在不同,但在交易对象的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应认定两者之间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在对互联网环境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互联网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经营者利益和用户利益(消费者利益)这三个层次的利益。
在“涉案行为是否对爱奇艺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方面,首先,二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该栏目并未实质影响爱奇艺网站内容的展示,亦不会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过度影响。其次,二被上诉人未实施强制用户目标跳转,或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爱奇艺网站的措施。最后,“搜索推荐词”栏并未实质影响爱奇艺网站本身搜索功能的展示和使用。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其一,“搜索推荐词”栏与浏览器整体关联性较强,且有提醒消费者的标识,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二,“搜索推荐词”栏有适当的设置途径,消费者可根据需求自主关闭或者开启。其三,通过“搜索推荐词”栏搜索的页面与关键词相关,并不会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利。
关于“涉案行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本案中,当消费者使用搜狗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通过二被上诉人设置“搜索推荐词”栏进入搜狗搜索网或搜狗爱玩网,可为其带来一定流量,但这并不当然说明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涉案行为并没有过度妨碍爱奇艺网站的正常运行,也没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需要通过司法予以干预之情形。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李梦 :《搜狗浏览器 vs.爱奇艺|“搜索推荐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吗?》,载“星娱乐法”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BSo3d5O4XBQeH3uW8Ej33A。
07 用户个人信息被“反恶”网站公布 法院判决网站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2020年6月开始,张某发现通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时,不少商家拒绝向其发货。经查,张某发现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电商平台注册账号等个人信息经部分加星“*”处理后,被公布在“反恶”公司运营的“反恶”网站上,并被打上“打假师、欺诈师、恶人、恶意欺诈”等标签。该网站系为电商商家提供曝光职业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支付会员费后可以看到其他商家分享的买家信息。张某认为“反恶”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公布其个人信息,对其冠以上述称号,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故将“反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恶”公司所发布的涉案信息,在“反恶”网站以张某和张某的手机号为关键词搜索后,结果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平台账号、手机号码、收件地址、曝光记录与张某的个人信息、淘宝账号、京东账号、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相互重合。故法院认定“反恶”公司公布的案涉信息可识别为张某的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反恶”公司发布案涉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张某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的侵害。“反恶”公司未经张某同意,非法获取并发布上述信息,构成对张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反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将张某的个人信息与“搜恶人”“曝光恶人”等侮辱性质的负面评价词汇结合评价词汇描述张某,客观上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
综上,法院认定“反恶”公司侵害张某个人信息利益,侵害其名誉权,判决“反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反恶”网站所有涉及张某的个人信息;“反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反恶”网站首页连续30日置顶发布道歉声明。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我成了“恶人”?!个人信息被网站公布并抹黑,如何维权?》,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6日,https://mp.weixin.qq.com/s/LFJYRpoHFE7FroJ6Ytd5XA。
08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法院:合同无效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同时中研智创公司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向原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来源:
朝阳法院:《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法院:合同无效》,载“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xjlqO0s6jXjtIVGgqu0bqQ。
学术动态
09 万 勇:《著作权法强制性过滤机制的中国选择》
作者通过分析强制性过滤机制在欧盟法律中的提出背景,并对比该机制在美国法律中的适用情况,为中国是否应当引入该机制提出建设性的观点。
首先,关于问题提出的背景,来源于欧盟在版权法领域通过的一项新指令:《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了解决网络平台从音乐中获得的价值与返回给版权所有者的价值之间并不匹配的问题,该指令引入了强制性过滤机制,对互联网版权侵权责任制度与避风港制度会产生颠覆性影响: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改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事后规制变成了事前规制;改变了传统的避风港制度,将“通知-移除”规则改为“通知-筛除”规则。但是欧盟的这一立法极具争议,不仅无法解决“价值差”问题,还被认为存在侵犯基本权利、与欧盟现行成文法冲突、损害竞争与创新等弊端。
从比较法视野出发,美国也曾试图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但因受到互联网企业的强烈反对而终止。美国版权局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避风港规则需要进行调整,但不应当做大规模的结构性修改。也就是说,仍应维持“通知-移除”规则,而不应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
最后,作者认为,“通知-移除”规则作为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规则,对其做出重大调整,势必对互联网产业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应着眼于提升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以及全球竞争能力,审慎对待“通知-移除”规则的改革,慎重做出过滤机制的选择,暂时不宜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
来源:
万勇:《著作权法强制性过滤机制的中国选择》,载“法商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nPzxR6NMck4Py5ZE8zBNbg。
10 叶雨齐:《视频版权过滤机制存在的问题及“避风港原则”存废之争》
2021年4月9日,腾讯、爱奇艺等73家影视单位联合发布声明,标志着长、短视频平台之间有关影视“切条”“速看”“二创”的“长短之争”打响,“长短之争”已然成为2021年最热的版权法律话题。其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是否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版权内容的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作者首先指出了短视频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现实难题,即短视频的侵权判断和治理相比长视频而言存在更大的难度。这固然是因为短视频数量巨大且远远超出长视频的数量量级,但更重要的是,短视频侵权判断的难度明显加大,很难通过简单方式进行判断。一方面,平台无法知晓短视频的上传人是否就是其制作人、权利人,也无法知晓相关短视频是否就是侵权视频。另一方面,平台很难快速判断短视频中引用的其他视频片段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其次,作者分析了现有版权过滤技术的弊端。时至今日,业界已经拥有三种版权过滤技术,即关键词过滤、文件哈希值过滤、关键帧对比过滤。但这三种技术都存在较多问题,技术成熟度不高,且会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以文件名或关键词进行过滤的技术,如果不和其他识别机制相互配合而单独使用,则准确性很低,误伤率非常高。文件哈希值过滤技术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关键帧对比技术相比上述两种技术有着更好的应用前景,但目前该技术在我国的视频行业中的应用尚不多,而国内又没有相对成熟的版权库,导致难以运用内容比对过滤技术进行准确审核。
最后,作者从比较法视野分析了“避风港原则”存续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总结并指出,对于视频侵权及相关的版权过滤机制问题,不能片面考虑如何加强对版权人的保护,而要同时考虑保护用户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加大中小企业进入内容创作行业的成本、剥夺其参与竞争的机会、形成新的垄断,否则便不符合所有竞争主体、消费者、全行业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
来源:
叶雨齐:《视频版权过滤机制存在的问题及“避风港原则”存废之争》,载“CIPMAGAZINE”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2日, https://mp.weixin.qq.com/s/9dfe09uDtk7t5jVs4B7-1g。
行业资讯
11 江苏省消保委点名百度、喜马拉雅、豆瓣等App摇一摇开屏广告涉嫌侵权
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发现一些APP悄然上线一种新的开屏广告模式,即通过“摇一摇”了解广告详情或跳转相关应用软件。江苏省消保委表示,“百度”、“喜马拉雅”、“豆瓣”、“微博”、“虎扑”、“华为音乐”、“番茄小说”和“联享家”等软件均存在上述情况。
所谓“摇一摇”功能是指用户在打开一个软件时,开屏广告界面稍有摇晃就会自动进入广告详情页面、跳转打开广告相关软件甚至直接进入软件下载页面。江苏省消保委表示,商家高敏“摇一摇”设置极易让消费者在走路、坐车或者转身等情况下跳转广告页面,这些跳转更多并非消费者本意。商家以误导方式诱使用户进入广告页面,变相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软件通过“摇一摇”实现进入广告是调取了手机的某项传感数据,但是该调取是否必要,软件调取行为是否取得消费者同意和授权也存疑,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令人担忧。
近来,国家监管部门对于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经过这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开屏广告的投放日益规范,也让消费者有了更加清爽的上网体验。 此次被江苏省消保委点名的“百度”、“喜马拉雅”、“豆瓣”、“微博”、“虎扑”、“华为音乐”、“番茄小说”和“联享家”等APP,更应积极进行自查,规范自身广告推送机制。
来源:
韩艺嘉:《江苏省消保委点名百度、喜马拉雅、豆瓣等APP摇一摇开屏广告涉嫌侵权》,载中国经济网,2021年12月13日,http://finance.ce.cn/stock/gsgdbd/202112/13/t20211213_37167296.shtml?ivk_sa=1023197a。
12 豆瓣就“网络水平超前点评”事件回应央视质疑
日前,央视发布题为《影视剧遭遇“超前点评” “水军”控评扰乱市场》的报道,指出两部影视剧接连出现“超前点评”的荒诞一幕。12月14日,豆瓣电影官方账号在社交平台上针对《风起洛阳》《谁是凶手》两部剧集疑似遭遇水军控评的情况进行了回应。
央视先前的报道,针对影视剧遭遇未看先评的现象,揭露了“水军”控评的潜规则,并指出这种控评行为不仅侵害到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还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罪。报道同时呼吁对于影视剧刷帖控评等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平台、影视机构等多方主体应共同合力治理,还文艺评论一个清朗环境。
豆瓣官方在针对此事的回应文中,首先对疑似遭遇水军控评的两部剧集的情况进行了回顾与梳理,并已及时清理了无效评论与相关账号,同时表示,针对日益进化的水军攻击行为,豆瓣后台的算法、识别程序、判断“非正常打分”、“非正常用户”的策略一直在实时更新和演进。最后,在对社会公众表达歉意之外,表示针对这种试图破坏评分公正性、扰乱平台正常秩序的行为,豆瓣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
来源:
豆瓣电影、央视新闻:《豆瓣回应央视》,载“环球时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qA-okM2b0HyElAXX4gWd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