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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对外投资(2017年我国对外投资)

2023-04-25 13:56:06 理财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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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麒麟传媒是一家中国公司,熙颐影业是韩某创办的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与中国公司熙颐文化分别在境外、境内从事电影融资、制作、发行等业务。

2014年6月20日,麒麟传媒与煕颐影业就电影《龙之诞生》融资事项签署《协议》,约定:

  • 双方将作为独家合作伙伴,共同为该影片融资;
  • 麒麟传媒将为该影片募集大约1200万美元,……,煕颐影业将同该片权利持有人协商达成联合融资协议;
  • 每一方均有权就该影片获得100万美元的制作/融资费;
  • 煕颐影业将随时向麒麟传媒充分告知该影片所有方面的信息,如果麒麟传媒要求了解任何补充信息,它将请求煕颐公司提供该信息,而且煕颐影业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努力为麒麟传媒获得该信息

庞某在麒麟传媒签字人处签字,韩某在煕颐影业签字人处签字。签约时,律师Fidlow是熙颐一方的代表律师。签约后,麒麟一方接受韩某的推荐,同意在与影片版权谈判中由Fidlow共同代表麒麟和熙颐。

2014年8月5日,煕颐影业、麒麟传媒(作为投资方)与QED Pictuers(作为制片方)就影片《龙之诞生》的融资、制片与发行事项签订《制片融资条款清单》,约定:

  • 投资方应为该影片的制作提供1000万美元的融资;双方目前商定,预算应不少于2500万美元,不超过3750万美元,包括或有费用、担保费、应付给全体制片人的制片费(煕颐影业、制片方与Groundswell三家应每家分得相同的金额,除非双方日后另行商定,该金额应为50万美元),麒麟传媒应分得该金额的50%;
  • 双方商定,作为对投资方股权投资的回报,投资方应拥有该影片中任何与一切的全世界范围的50%的权利;为了确保投资方对该影片的权利,制片方特此授予投资人一项对该影片的一切权利、资产与组成要素的第一有限担保物权,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该影片基础的一切基础材料、产品及其收益;

庞某在该协议落款麒麟传媒签字人处签字,韩某在煕颐影业签字人处签字,Bill Block在Pictuers公司签字人处签字。签约后,麒麟向QED Pictuers支付100万美元版权费,向韩某支付100万美元作为韩某的制片人片酬和未来拉来1000万美元投资款的佣金。

需要说明的是,QED Pictuers与Bill Block自始至终均不持有影片版权。《清单》签订时,Bill Block尚未从影片真正版权人QED Holdings处离职,QED Holdings后来在次年4月因Bill Block擅自设立公司、接收投资款项,将其诉至法院。

  • Bill Block在2012年将其创办的QED International大部分股权卖给MediaContentCapital,获得新设公司QEDHoldings25%股份,并与QEDHoldings签下四年合同,继续担任QEDHoldings CEO;
  • 四年任期期满前,Bill在2014年8月20日(登记成立的日期)创办QED Pictuers,并用这家公司与熙颐影业、麒麟传媒签订《龙之诞生》的融资合同;
  • 2015年2月,Bill对外宣布离开QED Holdings;
  • 2015年4月1日,QED Holdings起诉前CEO侵权。据媒体报道,QED Holdings诉称Bill Block自行设立的QED Pictuers收到了来自中国投资人就《龙之诞生》的100万美元预付款,但QED Pictuers的成立并没有得到QED Holdings的授权,完全是Bill Block为自己谋利而设立的私人公司,该款实际系借着QED Holdings的名义流向了Bill Block个人;Bill Block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将QED Pictuers和其个人的CEO身份混淆视听,夺取QED Holdings商业机会以为己谋利。

QED Holdings起诉Bill Block前,麒麟一方已经在2015年2月发现QED Pictuers、Bill Block均不享有影片版权,沟通处理的结果是:

  • 煕颐影业及韩某退出《龙之诞生》影片项目,由麒麟传媒与真正的电影版权方QED Holdings直接签约;
  • 对于麒麟传媒已经支付的200万美元,QED Pictuers在2015年3月5日即退还已经收取的版权费;但熙颐影业及韩某已经收取的100万美元彼时未退还,直到麒麟在美发起诉讼后双方以和解方式达成处理方案,即“由煕颐影业和韩某保留”。

在已经确定QED Pictures并不持有影片版权后,律师Fidlow仍然在2015年4月2日,也就是QED Holdings起诉前CEO的第二天,同时代表麒麟传媒和煕颐影业向特拉华州务院提交了UCC融资声明:

  • UCC融资声明:载明债务人为QEDHoldings、SebdaPictures,LLC,被担保方为煕颐影业,抵押品为包括但不限于现名为《龙之诞生》的电影脚本及其从创作之时开始的所有版本与改编、上述电影脚本所依据的全部素材以及根据并源于该文学素材的电影项目等,等等;
  • UCC-1(融资声明附加方):载明第一债务人为QED Holding,LLC、附加债务人为QED Pictures、QEDWriting,LLC,附加被担保人为麒麟传媒,等等。

2015年9月8日,麒麟传媒针对熙颐影业拒绝返还款项、律师提交包含错误信息的UCC融资声明事项,在美国对煕颐影业与Fidlow律师提起诉讼。诉称:

  • Fidlow一方面促使麒麟传媒与煕颐影业进行沟通,另一方面促使麒麟传媒与QED Pictures进行沟通,煕颐影业找到QED Pictures并错误地宣称其是龙之诞生的版权人;
  • 当麒麟传媒要求煕颐影业返还之前向其支付的100万美元时,煕颐影业拒绝返还该笔款项;
  • 2015年4月2日,Fidlow同时代表麒麟传媒和煕颐影业提交了两份UCC-1融资声明,错误地宣称麒麟传媒和煕颐影业在《龙之诞生》中享有联合担保权益,并错误地将QEDHoldings、SebdaPictures和QEDWriting列为债务人;Fidlow对上述融资声明的递交从未获得麒麟传媒同意,也未向麒麟传媒透露过此事——麒麟传媒认为,Fidlow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煕颐影业拒绝返还麒麟传媒已经向其支付的100万美元,损害了麒麟传媒的合法权益。

这一诉讼最终以各方达成《相互豁免协议》、麒麟影业在2015年10月9日撤销诉讼告终。豁免协议约定:

  • 煕颐方面应在本协议完全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通过向加利福尼亚州与特拉华州的州务卿呈交UCC-3融资声明修正案,终止并撤销UCC-1,该UCC-3应声明并陈述已经终止UCC-1;
  • 在向加利福尼亚州与特拉华州的州务卿呈交该UCC-3后五个工作日内,麒麟传媒将向洛杉矶市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就UCC-1对煕颐影业提起的索赔诉讼,而且不再起诉。

但上述豁免协议仅涉及《龙之诞生》融资声明引发的纠纷,不涉及双方其他合作事项。2016年9月28日,麒麟传媒与煕颐影业、韩某签署《保密和解与相互豁免协议》,对双方合作关系进行整体处理,协议约定:

  • 煕颐影业及韩某同意,除《日月人鱼》影片之外,本协议一经完全签署,其因该业务关系因其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影片项目或合同和/或麒麟传媒参与其中的任何影片项目而拥有的任何与一切过去、现在和/或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均特此终止、让渡并放弃;
  • 被放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煕颐影业与麒麟传媒于2104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煕颐影业与麒麟传媒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制片融资协议》、煕颐影业与韩某对《龙之诞生》的任何未来固定报酬或有报酬的权利;
  • 先前支付给煕颐影业和韩某的100万美元应由煕颐影业和韩某保留。

2016年12月26日、29日,以渔公司两次采访了麒麟传媒相关人员,并以受访人员就《龙之诞生》影片发行过程中的问题陈述为素材撰写了《重磅!独家起底煕颐韩某带路麒麟陷入的一场美国骗局》,并发布在以渔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壹娱观察”。该文引发熙颐一方的不满并最终触发诉讼:

2017年1月,熙颐文化、韩某以名誉权纠纷案由将公众号运营主体以渔公司、文章作者陈某和胡某、麒麟传媒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渔公司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促使各转载媒体、平台删除转载内容,判令四被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万元、赔偿韩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具体分析明天看。先简单看一下文中有关“欺诈”、“诈骗”、“精心构建的圈套”的描述:

  • “主要出场公司、人物简介”部分写道:

QEDPictuers公司:假冒QEDHoldings的李鬼公司,根本不拥有本文所涉影片《BirthoftheDragon》版权……

  • “熙颐带路李鬼QED,麒麟误入圈套”部分写道:

此案所涉的《BirthoftheDragon》最早是在2013年2月出现在中国媒体的视线里,当时这个项目被曝光的版权方即是QED公司,但也正是这一模糊的公司名称信息给日后发生在这个项目上的一场骗局埋下了伏笔。

“在海外注册的熙颐影业的负责人韩某,自称是某开国上将之直系亲属,在2014年夏,找到麒麟影业,称手中有个极好的项目,是关于中国功夫在旧金山传播的一段传奇故事,并称已有了1000万美金的投资,在国内寻求另外的1000万,再由她负责融资1000万,共3000万美元。”麒麟方面负责人在接受壹娱观察的独家采访时气愤地回溯了在这个项目里麒麟遭遇的“欺诈”,“去年(2015年)2月份,我们才发现那个QED是假的,不是真正的版权方。”

……

2014年8月5日,费某某为麒麟和熙颐“成功”达成了与QED影业的“投资协议”,一切似乎都向着麒麟方面所期望的那样——但麒麟其实根本没有因此购得《BirthoftheDragon》的版权,因为这家QED影业根本就不拥有这个项目的版权。

这就是这个故事里最大的圈套。

……

但四年任期未满,这位BillBlock先生就在2015年2月对外宣布离开QEDHoldings——实际上,根据加州政府的公司注册信息,他在QEDHoldings任职期间的2014年8月20日就注册成立了QED影业,也就是麒麟被熙颐和费某某设局带入的那家李鬼公司。

  • “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熙颐因此得利100万美元”部分写道:

费某某在为麒麟和熙颐进行投资协议谈判的前后,都未曾对这家李鬼公司做出尽职调查去揭示这一显见的事实,导致麒麟始终被蒙在鼓里。…...

在麒麟诉状所表明的,一个标的物都根本不存在且明显有欺诈事实的交易导致的两笔款项,当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向QED影业和熙颐索要退款,并对费某某在谈判过程中的有违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

  • “费某某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为谋取熙颐利益侵害同为委托人的麒麟利益”部分写道:

视线再回到那位费某某先生,也是在2015年4月,时隔麒麟、熙颐和QED影业达成所谓“投资协议”的8个月后,费某某展开了一系列不利于麒麟但明显有利于熙颐的行为。……麒麟有理由怀疑熙颐和那位律师费某某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故意隐瞒了这家李鬼公司的真实信息,并故意设局令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而熙颐直接得利其中的100万美元。

  • “熙颐放弃所有有关《BirthoftheDragon》权益”部分写道:

于是,2015年的9月,麒麟针对熙颐和她的律师费某某的官司就打了起来。而QED影业的退款以及QEDHoldings对QED影业的诉讼,都清楚地表明了麒麟从2014年6月开始被引入了一个意图诈骗并被精心构建的圈套里。……

2014年7月开始的持续了两年多的这场美国骗局最终收官,但没有想到的是,有人还是留了一个后手——2016年12月,《血战钢锯岭》在国内的上映,联合出品方麒麟影业的署名被删去,中国地区拥有发行权的熙颐影业出现在了联合出品的署名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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