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两份,公司涉及两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租赁公司”)
被告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Ⅰ》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金额暂计人民币99,143,178.18元;
(2)判令东莞智能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Ⅱ》项下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金额暂计人民币107,435,566.72元;
(3)判令沈阳机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基本情况
中电租赁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2月29日,中电租赁公司与东莞智能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两份,约定东莞智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中电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租赁本金共计30,000万元,租赁期5年,按季度支付租金。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电租赁公司与沈阳机床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沈阳机床为东莞智能在《融资租赁合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29日东莞智能未如期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中电租赁公司支付的第8期租金各824.69万元。东莞智能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了其中一笔租金824.69万元,尚有824.69万元租金未支付。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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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