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也可以通过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不过是自由可选择性的。参加养老保险以后,只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随意退保。
那么参保人去世以后,还会有相应的待遇吗?是的。但并不是将有关的缴费年限转移给其他人继承,或者给其他人发放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去世后,相应的待遇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余额。个人账户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参保时,我们按照每月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这一部分钱记账且全部累积,每年还会计算利息。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像一个老人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如果个人账户的余额有5万元,每月可以领取360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领取三个月养老金以后去世,个人账户的余额还有5万元-360元×3。这一部分钱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待遇分别是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主要是用于参保人的安葬使用,一般是一次性发放包干使用。不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各省市并不一样。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养老保险现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国家并没有统一有关的待遇。
像山东省丧葬补助金只有1000元,北京市却高达5000元。很多地方在2000到5000元之间。也有的地区直接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比如说上海市跟两个月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福建省是两个月的全省平均工资。这种情况下,都会超过万元了。
抚恤金,基本上都是一次性发放的。而且还有不同的名字,有的地方叫做救济金或者救济费。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平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上海市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是根据供养金属的不同发放6~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另外还有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福建省是5个月的全省平均养老金,贵州省则是20个月。总体来说高低差别还是很大的。
第四部分待遇叫做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是一种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草案的一种待遇,有些地方已经并入了低保。山东省目前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430元、480元和530元。比低保水平还低,目前青岛市城镇低保是821元每月。上海市是570元,而有的地区只有三四百元。
其实,还是希望我们国家的养老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一下。像美国的社保被称为老年、遗属和残障保险。对于家庭的收入主力去世以后,能够为其他家庭成员提供按月的保障。这样也能够有效防止一次性支付后家庭面临返贫的情况。
相信未来有关待遇会统一,而且会越来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