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天下》周刊 倪毓平
编|田晏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一份关于华夏银行的二审判决书,让一起跨度近十年的理财损害纠纷案终获披露,也让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飞单”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内部平台,私自向投资者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通常这样的理财产品不受银行严格的风控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因听从华夏银行客户经理赵某推荐,程女士陆续购买了第三方机构的基金产品,累计造成逾200万元的财产损失,程女士遂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和长安支行告上法庭。
对此,法院认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原则,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程女士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机构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程女士约40余万元。涉案的私募公司创始人嵇某及华夏银行客户经理赵某也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惩处。
不过,随着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这起案件背后还牵涉出多名华夏银行职员,他们都在同一时段内,向客户推荐了案件中的基金产品。受害的投资者据统计有181名,投入资金高达4.8亿元,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9亿元。
“飞单”问题在华夏银行内部屡禁不止。2019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曾出现类似行为。更早之前的2012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也被媒体曝出,客户经理出售的“中鼎系列”理财产品无法兑付,投资者维权,该银行股价彼时放量下跌4.15%。
《财经天下》周刊注意到,2021年以来,随着行长、副董事长等多位高层相继离开,这家银行的内部管理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彻底。
百万投资“打水漂”始末
今年71岁的程女士,2014年在来到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办理业务时,客户经理赵某向她推荐了第三方机构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的基金产品,承诺其“安全、保险、回报高”。程女士听从建议,支付了215万元购买,预期年收益为11%,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1次付清。
但一年后,到期的基金并未带来“任何回款”。与此同时,程女士也得知,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分布在北京市内其他区的支行,也在同一时间段内,向大量的客户销售了这款基金产品,同样都是到期不予偿付。
于是,程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夏银行两机构赔偿财产损失238.65万元及利息。但华夏银行方面认为程女士“系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据华夏银行陈述,内部已严令禁止工作人员私自开展私募基金代销和推荐,禁止员工私售行为,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涉案员工均已签署相关承诺书。在外部,华夏银行的营业场所、网站均有相关风险提示。也就是说,华夏银行认为,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及管理义务。
因此,关于该客户经理的推销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以及华夏银行是否由此承担监管责任,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认为,本案的事实部分可能使得银行与员工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的认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不过,这种认定还需进一步的证据支持。考虑到2014年的利率和市场环境,11%的收益承诺不会导致上述信赖不合理。”陈科表示。
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则认为,程女士购买的基金不属于华夏银行代销和托管,银行方面对此没有监管责任;同时,赵某的推销行为未发生在办公地点,不属于职务行为,且赵某已明确告知该理财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产品。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他们也不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赵某担任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元享同盈”销售提供条件。
并且,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北京分行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原则,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赵某的工作单位,长安支行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客观上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赵某的私售行为。”因此,华夏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程女士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财经天下》周刊发现,与程女士一同立案的还有北京的李女士。从裁判文书来看,李女士也是经赵某推销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之一。同样是针对“华夏银行VIP大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李女士支付了110万元购买了北京“元亨同为”基金。法院也要求,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向李女士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约21.6万元。
高佣金驱使多名员工“涉险”
尽管华夏银行声称,已在内部多次严禁员工私售行为。但据消息人士称,是高额的佣金促使多名银行员工“铤而走险”。
一位曾在银行工作过的行业人士表示,通常公募基金提供给银行的手续费多在1.5%上下浮动。考虑到银行吸引投资者、促销等因素进行打折,银行能拿到的手续费实际上要低于1.5%,而银行给到员工的费用就更低了。
对比之下,原华夏银行客户经理赵某帮助销售元泰基金产品,其能拿到的打包佣金是投资本金的16%。而这些产品的投资金额一般以50万元起步。据判决书披露,赵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0余万元。
据了解,涉案的元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嵇某发起,2014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任何基金产品。2015年该公司登记注销。
判决书显示,嵇某先后成立了北京中恒星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元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合伙人先后成立了元享同盈、元亨同兴、元亨同益、元亨同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限合伙企业。
2012年至2014年,嵇某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其共计向18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4.8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约1.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华夏银行多名员工参与。据嵇某供述,在找到合适的项目后,就会把产品投资方向、风控措施、预期收益、返本期限四个核心内容以PPT形式告知华夏银行亮马桥支行客户经理张某、兴业银行积水潭支行客户经理胡某。
据原华夏银行客户经理赵某供述,2014年夏天,在得知回款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后,她就找嵇某,“结果发现黄某、赵某、鄂某、陈某、邱某、徐某等华夏银行职员都在帮嵇某卖产品,而且也都兑现不了。”
法院认为,嵇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7月,法院已对嵇某及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
内部管理,顽疾难医
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长安支行等站在法院被告席之前,华夏银行多次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收到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信息,被罚金额上百万元。
2017年,北京银监局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华夏银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投资产品。涉及金额较大、牵扯的支行较多。
北京银监局发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员工异常行为及可疑交易监控管理不力;三是风险排查流于形式。
近几年,内控不严一直是华夏银行的顽疾。
2020年,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发现异常挂账、长期未处置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问题,华夏银行收到110万元的罚单。
2021年11月,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再次因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收到北京银保监局的50万元罚单;同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也发布通报称,华夏银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
内部管控力度不足,显然管理层难辞其咎。然而,不等解决这些沉疴顽疾,今年年初,华夏银行宣布,副董事长罗乾宜因工作原因, 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
据悉,罗乾宜在任时间不足两年,在他离开后仅十天,华夏银行再发公告称,行长张健华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所有职务,在董事会聘任新任行长及其任职资格获准前,董事长李民吉将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而这仅是华夏银行高层离任的“冰山一角”。据《投资者网》引用wind数据,2021年起,该银行的管理层已有10人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