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0-018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益博欣”、“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宏益博欣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宏益博欣的《宏益博欣关于康德莱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59288149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宏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代表:定立中)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155
成立日期:2010年05月24日
合伙期限:2010年05月24日至2021年05月23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宏益博欣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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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益博欣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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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宏益博欣累计减持比例为0.43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益博欣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074,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7%,不再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备查文件
(一)《宏益博欣关于康德莱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5日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德莱
股票代码:6039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155
通讯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118号1706室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德莱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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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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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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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依法实施的减持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宏益博欣持有康德莱股份23,974,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289%,为康德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已解除限售。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2月14日,宏益博欣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康德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00,000股,累计占康德莱总股本的0.430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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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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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康德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康德莱股份已于2017年11月2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康德莱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限售等任何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承诺履行事项
宏益博欣在康德莱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外,在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将全部减持完毕。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不公告不得减持。”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宏益博欣因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未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将全部减持完毕的,以实际减持公司股份数为准。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康德莱股份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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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2020年2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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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