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据钦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1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锋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2年,被告人许锋利用担任北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王某等14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林地收储、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670万元和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676.4565万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许锋在担任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关于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规定,强行推动或者违规同意桂谷公司与庞某、章某控制的私营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致使桂谷公司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6471.899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6.45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开展融资性贸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锋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锋收受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许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许锋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用自身的经历深刻诠释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道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