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11月份,他和妻子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销售人员推荐和介绍下,陈先生决定买下这套房屋,并预先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缴完钱后,销售人员给了我们一张缴款单,上面写着本次的缴纳金额以及这套房屋的总价。”之后陈先生又与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
陈先生介绍说,在其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过程中了解到,自己需要在一周内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40余万元。可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里,夫妻俩仔细算了算缴完首付后每月的房贷金额,才发觉有些“压力山大”。“这套房屋总价141万余元,按揭购买后,每月需要还款5000多元,大大超出了我们的承受能力。”犹豫再三,陈先生便找到销售人员,表示自己想要退掉这套房屋。
然而,销售人员回复称,由于陈先生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已经缴纳了1.5万元定金,现在因为其个人原因想要退房,那么定金是无法退还的。这样的说法让陈先生有些难以接受,他表示,销售人员在其购房过程中并未说明1.5万元是定金,也没有告知其这笔钱一旦缴纳就无法退还。“销售人员出具给我们的缴款单上也未写明这笔钱是定金,只写着‘本次缴款’金额,怎么现在我们想要退款就说这笔钱是定金了呢?”陈先生质疑道。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名销售人员询问情况。她表示,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前,销售人员都会明确告知购房者需要缴纳一笔定金,且缴纳后无法退还。“此外,在房屋认购协议中也会注明1.5万元为定金,而这些协议都是经过陈先生亲自签字确认过的,不存在其所说的不知情的情况。”该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陈先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房退款,但根据协议约定,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张志浩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律师介绍,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均是在与销售人员协商一致后才会缴钱或签约。“购房者在买房时缴纳的定金,如果经过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退房退款。而如果协商不一致,且退房退款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购房者是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张律师提醒,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同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提前了解贷款额度等,避免因购房资金不足,或对重要信息了解不够,而冲动缴纳定金、签订认购书,最后出现违约后定金无法退还的情况。”张律师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