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小鹏汽车推出汽车电池融资租赁业务以来,近日,一汽租赁发布“红旗品牌首单电池租赁产品”,用7年超长分期服务分摊电池成本,用户付完分期费用后获得电池所有权,同时车身也可通过最低30%的首付购买,这项业务能够大幅降低客户购车门槛,促进客户消费意愿。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需求也日渐增加。
那么,新能源汽车电池能否作为合法租赁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租赁物应具备流通性、有市场价值、可以取回租赁物、可以变卖销售、可以有退租选择权、可以转移所有权等条件。对于以汽车电池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可分为以下3类:
1.汽车电池能和车身分离,带有单独标识或独立编号,同时能作为独立商品销售流通,具有公允的市场价值。这种情况下,新能源汽车电池可以作为合法的租赁标的物。
2.汽车电池虽能和车身分离,但不具备识别性,同时无法在市场销售流通,不具有市场价值。这种情况下,新能源汽车电池不是合法的租赁标的物。
3.汽车电池不能和车身分离,不具备识别性,同时无法在市场销售流通,不具有市场价值,甚至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收回电池(因为电池固定在车身内部,汽车所有权归属客户,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收回新能源汽车,也就无法取回汽车电池)。这种情况下,新能源汽车的电池不是合法的租赁标的物。
因此只有当新能源汽车电池作为独立商品,带有单独标识或独立编号,能在市场销售流通时才可以作为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其他情况下,新能源汽车电池都不是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因为租赁物不合法,虽签订形式为融租租赁合同,实际上其业务合同不能构成融资租赁业务关系,法律上会判定为借贷关系,即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这种业务行为已经违反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哪里适合设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呢?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天津自贸区核心区域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创新保税租赁、SPV租赁、出口租赁、进口租赁、离岸租赁、联合租赁、资产包转让租赁、人民币跨境结算等近40种租赁交易模式,领跑全国租赁业,是国内飞机、汽车、船舶、海工设备等租赁业务最大的聚集地,结合运营奖补、财政贴息、高级人才奖励、司法保障等优势,已吸引一汽、宝马、奔驰、比亚迪、丰田、威马等众多车企在东疆设立汽车租赁、二手车出口、商业保理、零部件集采集销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