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67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郭龙生
住址:小梁乡辛庄村
身份证号:1427031988****2737
立案时间:2021-01-07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郭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以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山西百里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郭龙生、山西百里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6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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