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手头资金紧缺向你借钱,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借,甚至有一部分“讲义气”的人,即使自己没钱,也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但是,朋友消费透支了信用卡却没有还钱,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朋友间因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刘某和陈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8月,刘某告知陈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资金周转,陈某没有现金,但为了帮助朋友就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刘某使用,并告知密码。刘某承诺信用卡消费的款项会第一时间归还,但此后陈某发现刘某消费的信用卡款项已经逾期很久,陈某担心会产生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便自己将刘某透支消费的信用卡款项还清。陈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自己垫付的款项,刘某迫于无奈写下借条认可债务,但一直未予还款。陈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将自有信用卡借给刘某刷卡透支,其向刘某提供的借款实际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刘某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其自陈某处获得借款65000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刘某应予返还,故对陈某要求刘某偿还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陈某请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但他人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存在两种情况:一、使用信用卡的一方认可债务,出具借条,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的借条无效,但可以主张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二、使用信用卡的一方不认可债务,未出具借条,实践中出借信用卡的一方很难举证证明信用卡由谁使用消费的,只能由出借人自己承买单。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对出借人不利的后果,信用卡与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及资金安全切实相关,持卡人务必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