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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的监督机构(信托业的监管机构)

2023-06-23 00:18:58 理财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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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嘉玲 北京报道

“之前我们的心一直悬着,都在等着通知。”某信托公司一位中后台相关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从目前正式下发的文件来看,监管稍微“放开口子”,希望公司异地管理总部能在评估后保留下来。否则像我这样已经在北京成家的人,可能就要面临抉择了。

其所提及的文件,正是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继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后,信托公司年内迎来的又一规范性文件。《通知》通过限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等方式,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具体来看,《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按照《通知》规定,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通知》第三条明确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根据规定,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银保监会在《通知》中还给出了具体的整改时间表——“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颇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统计,当前信托业内共有17家公司存在异地管理总部,包括光大信托、五矿信托、中融信托、西藏信托、长城新盛信托等。而设有异地部门远不止这17家。

对此,监管并未“一刀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银保监会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对此,《通知》要求属地银保监局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通知》从“整顿”变为“规范”

上述《通知》出台,距离《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已过去一年半的时间。

多位受访信托公司人士分析认为,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通知》整体上体现出了放松态势。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历经1年多时间,监管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和实际情况,本次正式《通知》首先名字上就明显缓和,从“整顿”变为“规范”,也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部门信托公司实际管理总部的历史沿革情况,对确有必要保留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除了新增允许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外,《通知》的“放松”还体现在取消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异地部门员工人数不超过35%的要求、高管不得异地设立办公场所的要求、设置异地部门城市限定的要求、“信托公司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的表述等。

廖鹤凯进一步分析称,从异地部门设立区域来看,此次《通知》给了6个指标,不限定具体地区,各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更为合理,且可以根据实际展业情况调配,更为细化,但是也实际限定了大城市的展业空间: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某信托公司一位副总对记者分析指出:“从清理信托子公司、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到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近年来监管部门的一系列举措,实质是在引导信托机构回归本源,规范业务、压缩层级,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

“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上述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上述银保监会负责人还表示,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同时,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之外,监管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

首先,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通知》指出,结合属地监管实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通知》还要求,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其次,对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通知》第七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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