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投资人其实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城投债及政府偿债的顺序和义务的概念比较模糊,今天我们来详细讲解下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和政府偿债的责任划分,希望能够给各位投资人带来帮助。
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在2015年是一个界限,因为2015年1月1号,新《预算法》的施行,给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提供了依据,基于新《预算法》的界定,地方政府的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显性直接债务
2、显性直接债务+隐性直接债务
3、显性直接债务+隐性直接债务+隐性或有债务
这个知识点很重要,因为这个关于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债务的不同属性,对应的是地方政府的不同还款义务,好,现在着重说明下他们之间的区别:
1、显性直接债务
显性直接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债务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这个是以地方名义直接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地方政府负有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是全部偿还责任。
2、隐形直接债务
隐形直接债务”指的是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存量政府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城投债券、信托融资等。
隐形直接债务地方政府同样负有依法承担全部责任,也是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偿还顺序后于显性债务。
显性债务和隐形债务都称之为直接债务的,不管是隐形还是显性,地方政府都是要全部偿还的,关键词是直接债务。
城投公司发行的挂牌债券和信托公司的非标政信都属于“隐形直接债务”范畴。
3、隐性或有债务
这里出现了新的关键词“或有”,或有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有或者没有,如果有,是直接有,还是间接有,这个存在争议,因为在以前快速发展的时候,主体不清楚,款项不明确,关联担保等一系列问题,城投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融资渠道的融资很多被判定为或有债务。
那有人就会问这些以前的存量“隐形或有债务”怎么办?
按照新《预算法》地方政府存在两种处理方法:
1、存量担保债务
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但是政府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多赔付二分之一。
2、存量救急债务
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对于存量或者债务兑付的时候,是没有偿还义务的,很多这类产品也确实没有兑付。
唯独城投发债,在过去30年来实现了100%的兑付记录,实属难得,也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待城投债的态度。
毕竟,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道理,地方政府也懂,再难也不会拿这开玩笑。
总结:建议投资人在认购政信类产品的时候以城投债发债产品、信托等正规金融机构产品为主,这类产品属于政府有偿债义务的隐形债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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