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手铐,一根电棍,张某以此冒充警察,借查处**嫖娼为由,抢劫了500元。近日,他为这500元付出了苦果。
据了解,张某系广西兴安人,初中毕业后长期待在防城港务工,2017年5月份来到北流某工地打工。做了几个月后,张某感觉工作辛苦,收入又少,心里生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冒充警察执法骗钱。
张某交代,其实早在防城港的时候,他就网购了一副手铐。因为胆子小,没敢作案。直到案发七八天前,他下定决心后,又网购了一根电棍,并买了三副鞋带。
缴获的作案工具
案发经过
2017年8月31日下午2时左右,张某带着手铐、电棍、鞋带等工具,入住容县某商务宾馆,然后通过拨打房间内卡片上的电话,呼叫被害人小丽(化名)到房间内做按摩服务。
当小丽到房间后,张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嫖娼活动,随后用手铐铐住小丽进行威胁,从后者钱包内搜出现金500元并强行拿走。然后,张某解开手铐,改用鞋带绑住小丽的双手,并向被害人出示警用电棍,使被害人不能也不敢反抗,之后即离开现场。
追回的被抢现金
当天下午4时,小丽向容县公安局报警,称在宾馆房间里被人抢劫。2017年9月1日,张某被警方抓获。审讯中,张某对其冒充警察,抢劫5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在宾馆抓获嫌疑人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此,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冒充警察,只是骗取被害人财物,应该构成诈骗罪,并且量刑过重。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张某的辩解,玉林市中院指出,虽然张某冒充警察查案的方式,对被害人具有的一定欺骗性;但是,张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系使用暴力手段取得,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给张某,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在实施上述行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500元,被判10年牢狱,还处罚1万元,这是否量刑过重?
对比,玉林市中院解释,张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所处刑罚并不为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警察叔叔岂是你们可以随意假冒的呢?
不法分子可长点心吧!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吕海锋、通讯员卢根生
部分图片来源于微容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