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正式启动。厦门市税务局提醒,学校或居(村)委会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等渠道办理。
个人缴费标准430元/人
据介绍,厦门市医保年度自2023年起调整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参保人需在集中缴费期间内完成缴费,可从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两大步骤 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分为两大步骤,分别为“参保登记”及“申报缴费”。
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需继续参保的参保人员,在新年度无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及时缴费即可。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则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居(村)委会、学校或“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办理。对于未及时停保而误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必须在2023年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张凌帆)
这些11月新规 值得关注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未配食品安全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受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
据央视新闻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