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 10月25日消息,国顺投资(430136)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遂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法院按国顺投资撤回上诉处理。
2012年5月6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钢铁”)与国顺投资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2年5月7日,东华钢铁与国顺投资签订了《工程融资方案》,2014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截止2015年7月10日,由于融资等原因,导致东华钢铁多支付了148.36万元工程款。
2015年8月1日,东华钢铁作为甲方,国顺投资为乙方,国顺投资股东樊某为丙方,钮某为丁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国顺投资最迟在2016年10月31日前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樊某和钮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日。东华钢铁与原告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同日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6年4月20日,王某与樊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樊某将其在国顺投资享有的100万股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原告,并于2016年4月22日办理了质押登记 。后经原告索要,2017年4月樊某经手给付48.36万元,余下款项为给付。
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顺投资偿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被告樊某及钮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樊某享有的100万股及派生权益采取拍卖等措施,原告对变现款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11月15日,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国顺投资给付王某100万元及利息、王某对樊某享有的100万股及派生权益在上述判决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后国顺投资于2017年12月2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3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相关法律,国顺投资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国顺投资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情况(挖贝网wabei.cn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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