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对于深交所有关“抽屉协议”的问询,飞利信如今正式作出回复。
对于飞利信四大股东与平安信托签署增信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飞利信称,此类纠纷通常经过法院在司法层面进行判决。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协议签署时存在强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则可以判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最终保底协议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法院在司法层面进行判定。
10月26日,飞利信发布公告,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函告,获悉控股股东杨振华等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申请人为平安信托。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早在今年7月,平安信托就已申请司法冻结,这一冻结事件背后,源自飞利信2015年的一笔收购,平安信托也借助收购时的定增成为飞利信第二大股东。飞利信第一大股东杨振华在接受新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当时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抽屉协议”,由此造成如今与平安信托的对立。
11月27日,平安信托方面在回复新京报记者时表示,增信协议是定向增发业务中正常的商业决策和风控措施,协议签署基于大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条款系双方多次磋商结果,为正常商业行为。
11月28日,深交所在官网挂出对飞利信的关注函称,近日媒体报道,你公司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就非公开发行保底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导致控股股东股权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以下事项:1、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保底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相关纠纷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控股股东为解决纠纷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飞利信在回复深交所的公告中表示,经向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杨振华核实,2016 年,为了完成核心技术和主要 产业的布局,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平安信托有意向参与公司的配套融资,但当时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平安信托要求杨振华与其私下签署增信协议,对其投资本金和不低于10%/年的年化收益进行了个人保底。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保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顺利完成,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署了该协议。在平安信托与杨振华双方协议谈判过程、协议签订环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监高均未参与。增信协议签署时,平安信托四人与公司大股东杨振华一人,在杨振华办公室签署,之后一起带到平安银行对全部文件进行了封存。
此前,平安信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增信协议签署事项飞利信董秘一直有参与,协议原件也非平安信托单方面带走,而是应飞利信的要求,在第三方进行封存。
对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飞利信回复交易所时表示,2016年,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系控股股东杨振华与 平安信托直接签署。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所签署的保底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在签署时及签署后并未通知公司,故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时按照重大 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未对杨振华个人与平安信托签 订的保底协议进行信息披露。
飞利信称,截至目前,飞利信大股东杨振华没有当时签署合同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双方未达到协商取出合同原件的阶段。故公司暂未得到杨振华先生与平安信托签订的 保底协议,无法确定保底协议主要条款原件内容。据杨振华先生回忆,所签订保 底协议主条款与后续一致行动人签署信用增级协议主条款基本一致。
据飞利信披露,2018年4月,平安信托以股票价格低为理由,要求追加公司控股股东杨振华的一致行动人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3人提供信用增级,并表示该信托产品可以展期。3人按照平安信托的要求签署了信用增级协议。
飞利信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一直在与平安信托沟通,要求对方解除对控股股东股票的冻结,但对方没有实质性回应。
飞利信表示,控股股东已相继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3日分别向广东高院民二庭、执行局提出了解除股票冻结的申请和股票执行冻结的异议。2018年11月27日,控股股东之一王守言在与广东高院法官的电话联系中了解到,广东高院将于近期告知控股股东是否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
新京报记者 赵毅波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立军
记者联系方式:zhaoyibo@xjb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