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犀哥。
前段时间有个小伙伴找我咨询,说公司没有跟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看了我们的文章才知道原来可以要求发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保,所以想来求助具体的仲裁细节。但是我一问时间,发现都已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了,实在是可惜。
于是我问这个小伙伴为什么当时没有第一时间去找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呢?答曰去了劳动局,结果人家告知这里不管,被碰了一鼻子灰的小伙伴就悻悻然作罢了…
我回来一翻知乎等相关渠道,发现总有人在问,遇到了劳动纠纷,我去劳动局投诉人家不理怎么办?
本着最大程度上降低维权门槛和成本的原则,看来得帮大家普及一下人社局、社保局和仲裁委基本的职责。
首先得说清楚的是,都2021年了,早就没有所谓的“劳动局”了。一同早就消失的还有“人事局”。所以千万不要再说什么要去找劳动局投诉了,如果连门都没有进对,这不是凭空给自己增加难度?
所以正确的名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
早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此以后,各省市区、直辖市之前的劳动局和人事局就纷纷合并成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局也是老说法了,现在一般都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比如北京的叫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是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海的叫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只有深圳的还叫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都是人社局的直属机构,所以如果你在网上搜索XX市社保局,出现无一例外都是当地人社局的网站,进入网站以后,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页面或者窗口。
另外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名称为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处的劳动监察部门,其实也是各地人社局的内设机构之一。所以如果大家要去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去人社局的办事服务大厅里一般都可以找到。
在这里多说一句,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中也大都包括了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执法监察;受理群众和单位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案件查处这两方面的职能,所以当各位小伙伴遭遇劳动纠纷,一定要敢于去找劳动监察部门,很多时候劳动仲裁并非是第一选择,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很多时候足以帮你解决问题。
在这里附了一段北京市劳动监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的实施方案;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执行;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他用工主体,遵守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执法监察;受理群众和单位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案件查处;协助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查处重点疑难性举报案件;指导、协调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我们再说一说仲裁委,全称是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跟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的。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以你去实际开庭的地方叫仲裁院。
一般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是由各地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但也有个别例外,比如在上海,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上海市人社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最后是关于很多人都关注的应该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问题。
很简单,因为只会涉及到两个地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很多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同一地点,不存在选哪个的问题,选谁都一样,应由同一家仲裁委管辖。
只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才存在管辖权确认的问题。
最常见的就是公司注册地是在A地,但是为了开展B地区的业务,在B地区设置了一个办事处,并招聘了B地区的当地人张三担任开发经理,从事相关业务的开拓。
如果张三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张三既可以选择去A地提起仲裁,当然更有理由在自己的家乡B地提起仲裁,以省去一笔不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规定当公司选择A地(公司注册地),而劳动者选择B地(实际履行地)时,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认劳动履行地呢?
来看法条怎么说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
所以说你每天去上班的办公室所在地就是劳动履行地。有些人的工作在家里就可完成,那么其住所的所在地也可以被认定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比较极端的情况,一些销售岗位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那么我们需要将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所在地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对了,有些鸡贼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提前规定劳动仲裁管辖地,这是无效的,仍旧以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劳动履行地为准。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捧场。
法律依据: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