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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隔离(信托的隔离功能)

2023-07-08 05:54:43 理财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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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纷纷亮出具自身特色的理财产品,或合作推出创新产品来满足高净值人群对于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的需求。其中,保险金信托凭借兼顾“财富稳健增值”和“有效财富传承”的特点,逐渐受到市场青睐。其实保险金信托是在参考国外保险金信托的基础上,在中国法律架构下设计的一种产品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那么保险金信托法律架构的设计来源是什么呢?目前在中国的市场需求又怎么样呢?

揭秘保险金信托法律架构的设计来源:

保险金信托法律关系的设计灵感来自于美国的不可撤销信托加保险的模式(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该模式是通过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对Crummey案的终审判决确立的,它可以使信托资金通过保险杠杆放大,并且保险费是由信托资金放入的,受益人收到的保险金不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免征遗产税。

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修订的滞后,目前在为我国保险金信托设计法律架构时,要充分发挥合同自治的效力。未来还需要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使动辄存续几十年的法律关系可以持续稳定。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

1、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2、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3、投保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目前,市场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来实现将保险金放入信托的目的。第一种模式是将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第二种模式是将受益人指定为自然人再变更为信托公司。

由于《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是否必须是自然人做限制性规定,因此,虽然各家公司的核保规则都规定受益人为投保人的“近亲属”,但是该核保规则可以突破,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并没有法律障碍。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主要有终身寿险和年金两种形态,分别实现身后和生前的传承。

目前中国市场对保险金信托需求巨大:

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需求增长

根据《2017高端财富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是全球资产配置元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正在兴起,国内投资者也在转变投资理念,不断适应资产配置新时代的到来。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我国已由低收入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正在向中高收入国家迈进。

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创一代”步入“交班”年龄,家族企业和财富传承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白皮书》调研也显示,50.9%的高净值人士有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需求,16.3%的高净值人士有家族企业管理与传承的需求。从高净值人群面临的传承问题来看,财富保全依然是最主要的传承服务需求,81%的高净值人士面临这方面的问题。

去年和今年的调研结果对比显示,面临资产的移转与分配问题的高净值人士占比从28%上升至38.8%,面临家族文化、价值观传承问题的高净值人士占比从10.2%上升至29.7%。

高净值人群的年龄分布

展望中国未来保险金信托发展模式

当前,高净值人士已经普遍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尚未在中国推行,导致人们对保险金信托尚未有充分的认识。

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实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而定的。相较而言,以上共同点都是基于保险和信托两个机构的合作达到委托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成功落地的是身故保险金信托,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与运作。此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生存金信托继续成功落地,被保险人生存的,生存金和分红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作;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金继续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作。保险金信托的结构和框架如下图所示:

保险金信托的独特功能和优势:

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是财富传承。《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具有给付灵活、手续简便、具有私密性等优点。

1、给付灵活。信托可以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对象不限于亲属,甚至可以约定继承条件,有人形容它是“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2、手续简便。信托可以绕过继承权公证,避免继承人因继承份额不均产生纠纷。

3、具有私密性。信托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合同,不用进行公证。受益人之间也可能不知道他人的收益份额。

债务隔离功能

1、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委托人的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杠杆功能

如果保险金信托架构采用的保险是终身寿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入信托架构的保险金数额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几倍,从而实现资金杠杆功能。

未来可能会有规避遗产税功能

如果未来征收遗产税,那么进入信托的身故保险金已经是信托公司的财产,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时不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国外目前的法规和判例,有可能不再征收遗产税。

为了满足不同需求的高净值客户高效、专享的家族信托服务需求,平安信托全新升级旗下“鸿承世家”系列家族信托产品,正式推出鸿福、鸿睿、鸿晟、鸿图等四大系列产品。其中,门槛100万元的鸿福系列家族信托正式采用保险金信托模式。

该产品由平安信托与平安人寿联合推出,兼具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信托的财富传承、隔离和资产配置功能。由于保险金信托的“私人定制”特性及繁琐性,很多业内人士直言“这个市场不好做”,但我们相信未通过立法的逐步完善,保险金信托将成为高净值客户最重要的传承工具之一,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面的资产配置及财富传承服务,让我们的财产得以保值增值!

文章部分内容援引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经济观察网、搜狐财经

本文源自平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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