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李嘉诚有两个儿子,长子李泽钜是长江集团副主席及董事总经理,次子“小超人”李泽楷是电讯盈科主席。但李嘉诚说,在他心中还有“第三个儿子”,就是成立于1980 年的“李嘉诚基金会”,而这“第三个儿子”就是今天我们要谈的家族信托。
当前,中国内地第一代富豪们面临着即将退休、富二代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接班与家族事业将如何发展等诸多问题,如何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命运等一系列挑战,家族信托作为应对这些挑战的重要工具便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就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及其功能、海外经验和做法,以及在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展望来做一下初步探讨。
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分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上述“李嘉诚基金会”。
信托的起源可追溯到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人民因对宗教信仰的虔诚,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但因此侵犯了封建诸侯的利益,13世纪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13 世纪中期英国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信托在极大程度上是规避法律的产物。
而海外知名富豪正是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而实现财富保全与传承,洛克菲勒的后代不再是石油大王,梅隆的子孙也不再是钢铁巨子,但是他们正如保罗。福塞尔在他的畅销书《格调》中提到那看不见的顶层,“在美国,洛克菲勒、杜邦、梅隆、福特、文德比尔特这样的家族悄无声息地控制着经济命脉,而外界对他们却毫无知觉……”
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也逐渐成为财富人士的理财方式之一。但在国内,信托只是作用一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行为,这与海外的家族信托有很大的区别。
海外家族信托的重要作用
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1997 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为完成2005 年12 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 年7 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 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兄弟为其受益人。目前,Top Coast 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
通过家族信托解决财产继承问题,保护隐私
虽说财产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却往往会在财产的主人过继后引发争夺财产的大战。其中最着名的可能要数龚心如遗产案。相比较而言,“肥肥”沈殿霞就英明得多。2007 年10 月,“肥肥”大病入院后,她已经秘密订立信托书,将名下近亿元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不在人世,女儿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保障了女儿的未来生活。事实上,除了能保障自己的后代能过上好日子,委托人还能通过遗产信托可以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
家族信托是合理节税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
就以遗产税为例,虽然,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部份国家,遗产要需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在国外,经常会发生有人继承了价值连城的实物遗产,却拿不出现金支付遗产税,但如果通过设立遗产信托,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购买一份1000 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 岁女儿。未料,二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 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是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家族信托基金有利于解放无意接班的继承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现实是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的,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
大陆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瓶颈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在海外已经存在和发展了数个世纪,但直到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中国大陆才算正式引入信托制度。因此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而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由于我国遗产税一直没有出台,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动机不强烈,致使广泛开展此项业务缺乏契机。
另外,大家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直接影响到此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信托主要是一些投资信托的形式,这与本文我们所讨论的家族信托存在很大的区别,它只是我国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随着立法的完善,民众对信托认知提高,遗产税开征的到来,家族信托业务有望取得很大的发展空间。
家族信托存在的不足
虽然是说家族信托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在有些方面也存在不足:
节税效益有限
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是,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Gift Tax),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可达45%。当然,人们可以选择每年进行小额转移(每年1.1 万美元以下的转赠是免税的),这对小家庭而言是可行的。但是,对于需转移巨额财富的家族而言这并不实际。另外,某些国家如加拿大,家族信托是每21 年征收一次所得税,往往在这些年份面临较大的税务压力。
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它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置工具。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
如果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并且,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香港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
总之,家族信托是富豪阶层的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重要工具,一个合适的家族信托计划需要进行充分规划、量身制作,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外部环境,这也是未来理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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