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中山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在建楼盘距离深中通道仅15分钟车程,具有很好的升值前景。但是因为融资问题陷入纠纷,公司印章被对方管控,加上疫情的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企业发展停滞。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潘某写了一封求助信寄到中山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工作办公室。案件很快按程序流转到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承办检察官认真看完求助信,第一时间拨打求助信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或无人接听,寄出的通知也被邮局退回。主动来信求助却又无法联系,似乎求助者在故意回避什么。这些情况让检察官感觉事有蹊跷。
承办检察官凭经验判断,潘某很可能面临多方债务追讨和困难而不敢接听电话。为尽快弄清事情原委,及时为求助企业解决困难,检察官辗转通过有关部门找到了潘某,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经查,该房产开发公司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黄某某融资4600万元,并签了《投资合同》和《股权出质合同》,承诺向黄某某支付高额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该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令该房产开发公司偿还投资款4600万元、利息10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但是对该房产开发公司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财务章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没有公司印章、财务章,该房产开发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逾期无法偿还上述债务,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楼盘也将面临被拍卖的风险,企业发展将受到重创,甚至可能从此一蹶不振。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不存在法律监督的空间,但是一家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摆在检察机关面前。
如何在案件之外促成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官不仅要有情怀,更要有创造性解决纠纷的智慧和担当。
“一方没钱还,一方又扣着印章影响经营,这样僵持下去不行!”检察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快速寻找解决方案。
面对潘某,检察官不厌其烦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讲解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并释明经全面调查核实,黄某某不存在高利转贷行为。试图以高利转贷为由减轻偿债责任不仅不实际,还将升级双方的冲突。在检察官的引导下,潘某同意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公章管控问题,理性维权,积极做好讨薪工人的安抚工作和已售房屋业主的解释工作,避免维稳事件出现。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多次与黄某某沟通,积极引导双方从对抗走向互谅、共赢。
“解铃还需系铃人”。潘某根据检察官的建议,主动向对方认错、道歉、求助,很快就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黄某某同意配合该房产开发公司盖章办理相关建筑业许可证照。
目前,该房产开发公司工地已恢复生产,上述楼盘各项收尾工作进度喜人,清偿债务指日可待。潘某由衷地说:是检察机关挽救了我的公司,我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来源:中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