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付款信托的定义
所谓预付款信托主要是针对预先支付消费金额的行业建立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制度。预付款信托是一种以保护消费权益为核心目标的自益信托,委托人将未来可能使用的消费款项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严格遵守信托合同条款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该笔信托资金一般只进行低风险性保值增值管理,或不进行保值增值管理,完全用于支付委托人未来的消费行为,若消费目标企业发生破产消亡,信托终止,剩余财产返还委托人。
2、台湾预付款信托产品状况
2.1、概况
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完善的预收款信托制度,包括基本法规、关于定型化契约的相关制度、礼券类信托相关法令及生前契约信托相关法令等,所规范的社会经济活动涵盖餐饮、美容、交通、电信、住宿、旅游、洗衣、零售、第三方支付、影视娱乐、文化教育及线上游戏等几十个细分行业。
2.2、产品类型
预收款信托产品种类包括电子票证储存款项信托、电子支付机构支付款项信托、预售商品房价款信托、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和生前殡葬服务契约预收费信托等。
2.3、信托财产的投资与运用
信托财产投资一般限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如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购买国库券或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运用信托财产的范围限于支付特约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价;消费者要求返还的余额;信托财产运用;向受益人分配以及政府部门各种款项与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的款项。
2.4、市场发展状况
2.4.1、最近三年一季度预收款信托总额统计
时间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第1季 |
总计(新台币,单位:百万元) | 63,758 | 74,883 | 95,972 | 104,732 |
换算人民币(单位:百万元) | 14,741 | 17,313 | 22,189 | 24,214 |
可以看到,预收款信托业务在我国台湾地区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力度,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达22.69%,近一期年化增长率超过36%,未来预收款信托业务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2.4.2、最近三年一期预付款信托细分数据
2.4.3、 预付款信托占全部信托产品比例
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规模已超过10万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2.5万亿,其中金钱信托业务约占一半,预收款信托占金钱信托业务的比例仅有约2%,在全部信托产品中的比例非常小。
2.4.3.1 、全部信托产品(单位:新台币百万元)
2.4.3.2 、金钱信托业务产品数据(单位:新台币百万元)
2.4.3.3 、预付款信托业务在全部信托产品和金钱信托产品的比例
产品类型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一季度 |
全部信托 | 8,145,797 | 9,631,191 | 10,275,492 | 10,768,317 |
金钱信托 | 4,355,624 | 4,541,328 | 4,707,245 | 4,958,385 |
预付款信托 | 63,758 | 74,883 | 95,972 | 104,732 |
比例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一季度 |
预付款信托/金钱信托 | 1.46% | 1.65% | 2.04% | 2.11% |
预付款信托/全部信托 | 0.78% | 0.78% | 0.93% | 0.97% |
3 、三种最主要的台湾预付款信托产品
3.1 、礼券预收款信托(储值消费预收款信托)
“礼券预收款信托“业务系指发行礼券的业者(委托人)在礼券发行前或发行时(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不同而有不同之规范),将预计发行礼券面额之总金额信托予受托银行(受托人),双方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银行依该信托契约约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当消费者实际获得服务或信托保证期满后,业者始可领回该笔信托财产,信托架构如下:
礼券预收款信托虽是自益信托之架构,也就是委托人及受益人都是业者本身,但依规定业者须在履行其对消费者的义务以后才可以向信托业者请求返还其相对应的信托财产,因大部分的信托期间订为一年(记载于礼券正面),也就是在购买礼券后享有一年的信托保障,如果超过一年期间消费者仍未使用礼券,业者也可向受托银行请求返还该笔信托财产。因此,消费者应尽可能于信托期间内完成消费,如超过信托期间,日后礼券发行业者发生若无法履约的状况,只能向礼券发行业者主张权益,而不得享有信托财产之受益权。
如果业者在信托期间发生宣告破产、撤销登记或歇业等事由,而无法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履行义务时,该信托财产之受益权即归属于尚未被履约的消费者,让消费者有机会取回其预先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3.2 、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即殡葬行业预付款信托)
“生前契约预收款信托“业务是指消费者与殡葬礼仪服务业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殡葬业者必须将其自消费者预先收取费用之75%信托予受托银行,双方签订信托契约后,由受托银行依该信托契约约定为管理或处分,以顺利达成信托目的。架构图如下:
目前实务上业者销售之生前契约一个单位可能为十数万至数十万元,消费者可以采一次缴纳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但实际上殡葬业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有可能是在数年甚至更久以后,透过信托制度,业者仅能先行动用预收费用的25%,且已交付信托之75%部分,除非对消费者履行契约提供服务,或者是有契约解除、终止的情形、或是依殡葬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殡葬业者不能随意提领信托财产,且若信托业于每年结算信托财产后,发现未达预收费用的75%,殡葬业者须以现金补足差额,并由受托银行帮消费者把关。如果业者因破产、解散、停止营运连续六个月以上等状况致不能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信托业者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将剩余之信托财产依消费者缴款比例退回其预缴之部分金额。
3.3 、预售屋价金信托(预售商品房价款信托)
“预售屋价金信托“的架构为卖方(即建商或合建双方)与受托人(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并设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契约存续期间按信托契约约定办理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等资金控管事宜。预售屋价金信托性质上属金钱之信托,其目的在于确保买方所缴纳价金之专款专用,使其信托之价金仅能用于建案,避免价金遭卖方挪为其他非该建案目的之使用,而增加建案无法完工之风险。
“预售屋价金信托“,卖方虽同时为信托关系之委托人及受益人,性质原则上属于自益信托,惟依内政部「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如发生「卖方无法依约定完工或交屋」(像是卖方因解散、破产、重整、废止许可、撤销登记、连续停业达三个月以上或歇业而无法续建等情形),除应依法院强制执行等命令办理外,就买方所缴购屋款交付信托,卖方所享有之受益权应归属于买方,此时买方可就剩余之信托财产主张依受益权比例进行分配。